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3748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平,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云,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
第三人: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56创业中心**楼商鼎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席清淘,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正商国际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河南省大禹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伟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宪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虹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