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6执23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八里营乡。
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20年5月22日生效的(2019)豫0526民初11464号判决,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偿还原告3955810.2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焦作分行的账户41×××01存款9268775.19元,冻结期限为36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