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2民初472号
原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原安阳市鑫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焕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盂县。
原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鑫宝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2019年4月8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26民初9855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处理,该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宇菲
人民陪审员  韩泽华
人民陪审员  罗一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