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626民初2837号
原告:刘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高某,系内蒙古祥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陈某,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565109097Q。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