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执恢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新鑫路开元大厦B座17层17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阳泉中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德胜街31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中能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阳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判决***支付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10日,以(2015)阳执字第59-3号执行裁定,追加阳泉中能工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7月6日河南省鼎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
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证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查封***名下汽车一部,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无法处置变现。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