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金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金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南段路东2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敬。
上诉人濮阳市金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15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濮阳市金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上诉人与原告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原告之间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案由错误,认定专属管辖错误,本案应当认定上诉人与原告之间是合同纠纷;二、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属于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移送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处理。三、需要强调说明一下,原告另案起诉上诉人等被告纠纷一案,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4780号案件,原告、被告主体与本案相同,原告主张事实理由与本案均相同,该案已裁定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工程勘察、设计之外以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在卷证据材料显示,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项目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故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一审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诉称本案原审原告在另案中基于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上诉人,同时该案与本案的主体相同的问题,经本院核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9)黔0102民初4780号案件,该院于2019年5月6日因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作出准许撤诉口头裁定处理。且在该案中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案由的认定并不能影响本院在本程序中对本案的案由作出的认定。故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覃桢榕
书记员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