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康路东侧路南。
负责人:郭智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鹏飞,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敬,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半坡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滑县半坡店镇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鹏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滑县半坡店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滑县半坡店镇人民政府索要的是弱电管道工程的工程款,本案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与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原判决在未查明三方之间具体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仅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使用了弱电管道便认定该公司与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本案需进一步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与滑县半坡店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滑县半坡店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裁决案涉工程款应由哪一方负责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上诉称其实际使用的管道长度为5.34公里,并提交了河南省通信工程质监中心安阳市质监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而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管道的长度为6.068公里,应当进一步查明案涉管道的实际长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6民初7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滑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