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强、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26民初8210号原告:**强,男,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敬,职务:董事长。原告**强诉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13868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同期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顶管工程施工合同》,原告给被告所承包的滑县乡镇弱电管网进行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下欠原告1386862元工程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工程款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原告**强与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顶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弱电管网二、工程地点:滑县乡镇三、承包内容:包工不包料四、单价及付款方式1、顶管单价100元/米2、付款方式每月30000元(三万元),2018年年底付总工作量的30%,2019年年底付清所有工程款。2020年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结算表一份,载明: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顶管项目款)共计1620862元,扣60000元。收到共达公司(李思敬)工程款18年106500元,19年7500元,扣除本田CRV一辆六万元,共计174000元。还欠**强工程款1386862元(壹佰叁拾捌万陆仟捌佰陆拾贰元整)。该款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顶管工程施工合同、顶管项目款结算单及原告当庭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强工程款1386862元,有被告签字的结算单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本院酌定,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28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强工程款共计1386862元及利息(以138686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1元,由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艳彩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温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