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3488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滑县滑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现年49岁,汉族,住滑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晓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