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1553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滑县滑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法定代表人李思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素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