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26民初1981号
原告:***,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法律援助),滑县滑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又名李恩敬),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滑县,现住滑县新区。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03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03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