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执6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胡庄东路以东孙王西胡庄南路以北紫金庭院南101号。
**与***、***、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6民特1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结果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询被执行人***。***有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法院已依法查封,但属于轮候);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不动产信息登记。
3、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均有车辆登记信息,(已告知申请人,因该车辆均已年代久远,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
4、未查到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有缴存账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曹振亚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