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广英设计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特确字第172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广英设计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号恒泰国际**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申请人***、河南省广英设计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14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元,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前付清; 二、河南省广英设计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再赔偿***; 三、其他各方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