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6年1月7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法院在未查清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的情况下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本案中,***多次向多人“借钱”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判决程序违法,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华法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生效。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提出再审申请,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另查,本案一审程序终结后,河南省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邓 舒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