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执恢395号
申请人:***,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通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广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赛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902执恢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