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汉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汉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02民初398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汉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孟州路东侧龙泽苑小区商业街2号楼1楼-2。
法定代表人:牛太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汉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23元,减半收取为7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原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