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237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0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满村镇政府**(东)。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7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1、担保金额1067000元,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开立的13***************96的银行存款1067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河南省郑州未来支行开立的17**************70的银行存款1067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开立的16*************27的银行存款1067000元。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靓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G×××**,车辆识别代码为201969的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