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2914号
原告:***,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勋,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83485372L,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东段**科技楼1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高新开鸿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1R0C6T,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和平大道南段396号紫锦国际小区A区1601室。
法定代表人:侯朝晖,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开鸿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高新开鸿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