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1民初6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硕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高新区)紫锦国际*#*层***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种经济损失暂定2万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二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份,第一被告给原告联系,称其在新乡承包了部分工程,让原告来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每日220元。原告负责做饭和打杂。2018年4月19日上午,原告在第一被告的新乡市平原路河南省工学院工地干活,接到第一被告的电话,让原告等人往第二被告的工地干活,原告等人乘坐第一被告的三轮车往第二被告的途中,第一被告的三轮车车门把颠簸开了,将原告和另一人从车上掉下来了。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往新医三附院门诊治疗。为了节省费用,第一被告把原告送往滑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裸关节骨折等病情。住院15天后原告出院。后由于赔偿等问题达不成协议。为此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所提供被告的住址未能查找到被告进行送达,经本院告知原
告补正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住所地,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