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7161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东段李烨科技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科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翰林院南侧商铺东15号。
负责人:潘治泽,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省路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