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鲁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河南省民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8145号
原告:济南鲁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回臣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维明,山东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民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周明磊。
被告: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晓雪。
被告:武汉知行丽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敏。
被告: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胜花。
原告济南鲁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民安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兴尔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知行丽怡商贸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鲁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鲁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吕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