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202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生,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2月1日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9月4日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明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0号院7号。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明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80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明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05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