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枣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枣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765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枣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枣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枣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0元,保全费21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