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7654号
原告:***,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敏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枣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枣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枣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40元,保全费21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