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81民初4354号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一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