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1民初85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殷尚鸿,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李小六,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原告:李利红,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六,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李利红所在村委会推荐人员。
被告:***,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被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石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康海玲,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殷尚鸿、李小六、李利红诉被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五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殷尚鸿、李小六、李利红以被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五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殷尚鸿、李小六、李利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殷尚鸿、李小六、李利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尚鸿、李小六、李利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计897.5元,由五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玮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