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847号
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汲水镇石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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