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1民初3847号 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汲水镇石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1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韩某,女,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某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圣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