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922民初3711号
原告***要求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冉,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与被告***签订了恒基悦泓府项目3#、5#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合同,但是该合同的内容为“清包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规定:民事案由应当由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纵观本案,原告***主张的所谓“工程款”实为劳务费用,因此本案的性质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款,被告***借用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施工恒基悦泓府3#、5#项目,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认可原告***未抹灰粉刷劳务按市场价每平方米42元计算,应对原告***请求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在恒基悦泓府3#、5#项目上被告***、***仍欠原告***劳动报酬款555087元未付,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55508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是王军承包恒基悦泓府3#、5#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原告***请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问题。因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追究发包人的法律责任。但建设工程中的“实际施工人”是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案涉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合同,承包方式为清包工,其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只是施工该项目的劳务班组,并非独立的施工主体,不具有实际施工人地位,因此无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付款责任,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要求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关于被告***抗辩因原告***施工进度和质量达不到要求被罚款问题,虽然被告***提供了工程罚款通知单及通知单,但是其未提交已交罚款的相关证据,故其抗辩从应付劳务款中扣减罚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被告***借用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位于清丰县××路与××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恒基悦泓府项目3#、5#工程项目。2019年5月22日,被告***与王军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将恒基悦泓府项目3#、5#工程项目转包给王军,被告***是王军承包恒基悦泓府3#、5#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人。2019年11月16日,王军以被告***的名义将恒基悦泓府项目3#、5#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合同承包给原告***,签订有书面合同,被告***作为见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约定建筑面积16919平方米,每平方米115元;承包内容:施工图纸内二次结构、粉刷、屋面、楼地面、天棚抹灰批腻子、散水、台阶、坡道、雨棚、飘窗板、各专业分包作业内的土建配合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施工,完成了除抹灰粉刷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2020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手机通话,被告***认可抹灰粉刷市场价每平方米42-43元。原告***在施工期间,通过被告***已领取工程款280000元,通过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农民工工资400000元。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原告***施工的恒基悦泓府5#楼因二次结构构造柱多处跑模胀模,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恒基悦泓府项目监理部罚款500元; 2020年6月5日,原告***施工的恒基悦泓府5#楼因构造柱多处蜂窝麻面,多处墙体养护不到位,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恒基悦泓府项目监理部罚款500元; 2020年7月18日,原告***施工的恒基悦泓府3#楼因11层构造柱未验收私自隐蔽,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恒基悦泓府项目监理部罚款1000元; 2020年7月20日,原告***施工的恒基悦泓府3#楼因10层二次结构西单元构造柱过梁未验收私自隐蔽,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恒基悦泓府项目监理部罚款1000元; 2020年8月10日,原告***施工的恒基悦泓府5#楼因风井盖板验收未通过私自浇筑,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恒基悦泓府项目监理部罚款500元; 2020年8月16日,原告***施工的恒基悦泓府3#楼因周计划未按时完成,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恒基悦泓府项目监理部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恒基悦鸿府小区二次结构及初装修合同、收据、谈话录音、工程罚款通知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55508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国田
书记员  李攀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