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2民初195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超,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政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5328069D。
法定代表人:李桂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清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幸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5UQQ5XB。
法定代表人:卢丽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薛国喜,男,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国喜、清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