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0211行初19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1月14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代理人刘华,开封市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0053420851。
负责人陈报春,局长。
住所地开封市新西门街42号。
委托代理人陈晓雨,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继波,该单位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河南省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354929073。
负责人李凯,执行董事。
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五大街与安康路交叉口新龙国际大厦中关村智库人才与产业创新基地401室。
原告***诉被告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及第三人河南省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及第三人河南省双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 征
审判员 黄卫勇
审判员 朱红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浩
书记员薛天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