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82执19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纸坊乡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4742602-6。
法定代表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轻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944611-X。
法定代表人***,男,1968年9月22日,汉族,住汝州市,。
关于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豫D×××××等十辆汽车予以查封,目前正在查找车辆下落并拟实施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于延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