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汝州市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397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742602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