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财保1811号
申请人: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7944611XT。
法定代表人:魏春利,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4742602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享有的债权1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270元,退回申请人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