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民再86号
再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汝州市轻工业园区(汝大公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779446111-X。
法定代表人:魏春利,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辉,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纸坊乡张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4742602-6。
法定代表人:何丰海,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果,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再审上诉人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再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丽公司提起诉讼后,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汝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该案,并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豫0482民再9号民事判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再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泰东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