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82民监1号
原审原告: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纸坊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何丰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轻工业园区(汝大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明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省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4日做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于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