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向山区徐山选矿厂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民二初字第00645号
原告: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山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区徐山选矿厂,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向山区徐山选矿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