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萝卜山铁矿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3867号
原告: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山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萝卜山铁矿,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萝卜山。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悦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萝卜山铁矿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在本院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开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