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向山正荣选矿厂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民终1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幢2单元706室。
法定代表人:周山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向山正荣选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河南省新悦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向山正荣选矿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865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确定该案管辖事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技术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审法院不是被指定的具有管辖权的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之一,故其对该案无权管辖。原审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友妹
审判员齐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