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668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产业聚集区工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立,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新,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91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余建党,男,汉族,1982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建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建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建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87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吴立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黑鲁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