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乡某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9351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MA3XC5KH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小学。住所地濮阳。住所地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
负责人:***,该学校校长。
本案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小学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小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