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4民初3901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95703358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2802X4。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