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民初2228号
原告:郭彬,男,汉族,1969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男,1988年2月26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商务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95703358E。
原告郭彬诉被告***、河南省鑫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彬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彬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郭彬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