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558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省中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东产业聚集区惠西路与高阳路交叉口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牛爱各。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孟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