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4880号
申请执行人:***410526198612173484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振兴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赛博大厦13楼131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6日签收濮劳人仲案字(2021)75号仲裁书,后提出诉讼请求,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现该濮劳人仲案字(2021)75号仲裁书已失效。
该案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超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园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