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343号
原告:河南时代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南配楼1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973430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中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月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626817695866。
法定代表人:**实。
原告河南时代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时代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时代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时代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