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碧桃路****楼**。
法定代表人:盛道赋。
被执行人: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卫滨区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朱杰。
被执行人:朱杰,女性,1972年12月09出生,汉族,住卫滨区。
本院在执行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昊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朱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保证金180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2、于2020年11月23日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杰名下位于名下位于新区辉龙阳光城·名苑17号楼西1单元10层西户的房产(产权证号:08××**),本院已轮候查封。
3、于2020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朱杰名下位于开发区27号街坊升华温泉花园2号楼J单元5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20××**)。
4、于2020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朱杰名下位于开发区27号街坊升华温泉花园2号楼J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20××**)。
5、于2020年11月23日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6、本院依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0年12月17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蒋东义
审判员 吴利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