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35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3号楼3栋。
法定代表人盛道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被执行人胡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执行人栾晓军,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关于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恺、栾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91民初1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人提出撤案申请,申请撤销对(2021)豫0191执29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91执35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