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3905号之一
原告:沂水力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沂博路北坛新区E2***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腾飞路北侧(沂水泉鑫钢管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温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1层J16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武汉知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照耀村还建小区一幢四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20号3号楼3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仟***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济阳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沂水力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温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知行**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沂水力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温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知行**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沂水力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水力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沂***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温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知行**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靳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