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韩中堂、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8民初44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中堂,(又名韩忠堂),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坝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2678726T。
法定代表人:徐祥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艳,河南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韩中堂、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紫气庄园工程中的水电、消防施工承包协议,返还原告定金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建的位于鹿邑县城东区的紫气庄园工程中的水电、消防施工承包给原告,并让原告预交定金5万元。二被告收到定金后,一直不通知原告进场施工。被告的违约致协议无履行的可能,被告应依法返还定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鹿邑县设立项目部的证据,涉案保证金实际收款人为孙士红。故本案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绍坤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皇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