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5655号之一
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50862530J。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坝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2678726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双石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9G2MAA42。
负责人:***,任公司材料经理。
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江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