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56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050862530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坝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72678726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玉都双石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9G2MAA42。
负责人:***,任公司材料经理。
申请人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豫1324民初56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106358.92元(限额2106358.92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镇平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106358.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